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規定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