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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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106年12月29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600654192號令修正發布。
行政院令.pdf
修正條文.doc
修正總說明.doc
修正條文對照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