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令釋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且未經登記或立案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等相關規定辦理一案,請查照。
Attach1-部法一字第11357037032號.pdf
Attach2銓敘部令-部法一字第11357037031.pdf
衛部人字第1132240221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