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 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行政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PDF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 第三點、第四點.pdf
衛生福利部114年9月16日衛部人字第1140139756號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