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 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 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 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pdf
衛生福利部衛部人字第1140141805號函.pdf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 赴陸建議懲處原則.pdf
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