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第21條、第102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自115年1月9日施行。
公務人員保障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pdf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PDF
衛生福利部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