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 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第4點,並自115年3月1日生效,請查照。
內政部115年2月23日台內移字第1150930559號 函.PDF
衛生福利部115年2月24日衛部人字第1150108396號 函.PDF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 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 赴大陸地區申請表.pdf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odt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 修正規定.pdf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