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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3條及第34條,檢附上開修正條文1份(含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公務人員撫卹法(以下簡稱撫卹法)施行細則第3條及第34條修正條文,業經考試院民國103年8月12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300067121號令發布,復經立法院104年11月17日同
意查照;檢附銓敘部原函、考試院令及上開修正條文(含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此外,銓敘部令以,配合現行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3條修正,該部100年3月3日部退四字第1003309470號令釋公務人員自殺者不得辦理撫卹之規定,溯自100年1月1日起廢止;相關事宜應回歸103年8月12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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