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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及公務人員退休法。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第3條、第12條、第二節節名、第13條至第15條、第18條、第33條及第51條條文,以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1條及第21條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條、第11條條文,均經總統公布;檢附上開3項修正案之修正條文各1份。上開各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222期(參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補充說明
一、另下載上開3項修正法律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二、本案修正條文修正重點係將「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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