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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宣導/釋例
有關公務人員休假採計規定,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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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令以,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請查照轉知。
銓敘部令.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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