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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表」,並自106年3月1日生效。

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規定,檢送本文、來函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本次修正重點為旅行業、旅宿業、觀光旅遊業及交通運輸業均屬觀光旅遊額度之核銷範圍。
修法說明:
1.為擴大旅遊多樣性,使習慣自由行的公務人員,可直接向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及交通運輸業選購自行住宿及旅遊商品,將上開業別均納入國民旅遊卡觀光旅遊額度之補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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