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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保眷屬喪葬補助、殘廢、死亡給付

項目 申請期限 應付證件 補助標準 備註
眷屬喪葬津貼 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年內
  1. 死亡證明書一份
  2. 除戶戶籍謄本一份
  3. 申請人戶籍謄本一份
父母、配偶死亡 3個月保俸
  1. 眷屬以父、母、配偶及已為出生登記至未滿25歲之子女為限
  2. 生父(母)、養父(母)、繼父(母)死亡,得在不重領原則下,自行切結擇一報領。
  3. 死者如同時為多位被保險人之眷屬時,自行協商,推由一人請領。具領之後不得更改。
年滿12歲,未滿25歲子女 2個月保俸
已為出生登記未滿12歲子女 1個月保俸
殘障給付 被保險人確定成殘日期起五年內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證明書一份 全殘廢 因公 36個月保俸 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者,檢附公教人員保險醫療診斷書因公積勞考績或考成證明書
非因公 30個月保俸
全半廢 因公 18個月保俸
非因公 15個月保俸
部份殘廢 因公 8個月保俸
非因公 6個月保俸
本人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死亡日期起五年內
  1. 死亡證明書一份
  2. 法定受益人證明書一份
  3. 被保險人死亡登記戶籍謄本一份
  4. 法益受益人現戶籍所在地戶籍謄本一份
因公 36個月保俸 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者,檢附公教人員保險醫療診斷書因公積勞考績或考成證明書
非因公 30個月保俸

公保養老給付 (公教人員保險現金給付請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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