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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之權益及相關規定宣導專區

一、為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破除性別分工刻板印象,鼓勵符合條件之男性同仁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俾利同仁在友善職場環境下,能兼顧工作與家庭,相關規定如下:

(一)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規定略以,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得申請留職停薪,且機關不得拒絕。

(三)本所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第16條規定略以,臨時人員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其最幼之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並應在契約效期內為之。

二、育嬰留職停薪宣導影片: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大哉問」宣導短片

三、育孫留職停薪相關規定

依銓敘部115年5月27日部退三字第11559659241號令規定,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第4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或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0條第3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繼續或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上開繳費年資,得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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