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請查照。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第3項規定略以,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法定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之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2年;加班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應於加班後2年內補休完畢。
二、為利評估工作負荷之實際狀況,各單位主管及同仁如確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應予核實申報加班,並於加班後適時調配休息及補休時間。